我们知道,我国的格律诗是按诗韵写的,因此,凡是格律诗韵脚的字,都必须依韵读音。如唐代诗人金昌绪《春怨》诗:“打起黄莺,莫教枝上啼。啼时惊妾梦,不得到辽西。”第一句韵脚“黄莺”的“”字,因与下句韵脚“枝上啼”的“啼”字及末句韵脚“到辽西”的“西”字押韵而应读ní(从“”而读ní的字甚多,如倪、霓、睨、鲵等即是),不读ér,如果仍读ér,那就不押韵了。正因为这样,所以编辞书者引诗证义时,是必须注意所引诗韵脚之字的读音的。
然而,当今编辞书者引诗证义时,对以上所说的问题,却有未曾注意者。谓予不信,兹举数例以证之。如《辞海》2128页“簪”字注音为zān是不错的。其第一义项为“古人用来插定发髻或连冠于发的一种长针,后来专指妇女插髻的首饰。”也是不错的。但引杜甫《春望》诗“白头搔更短,浑欲不胜簪”为证,这就不对了。为何这样说呢?因为,引此诗作“簪”字的义证虽不误,但以音而论,杜诗中“浑欲不胜簪”的“簪”字,因要与此诗第二句“城春草木深”的“深”字、第四句“恨别鸟惊心”的“心”字、第六句“家书抵万金”的“金”字押韵而应读zhēn,不读zān。也就是说,《辞海》于“簪”字注音为zān,但引以为证的诗中“簪”字却读zhēn,二者读音迥异,显然自相矛盾,其例何能为证?又如《辞海》64页“些”字注音一为xiē,其第一义项为“一点儿,指程度。”引以为证的却是宋代杨万里诗《郡圃晓步因登披仙阁》:“昨来风日较暄些,破晓来游特地佳。”引此诗证“些”字者,不知杨万里此诗中“较喧些”的“些”字,因要与下句“特地佳”的“佳”字押韵而读xiā,故不读xiē了。这样一来,“些”字注音为xiē,但引以为证之诗中的“些”字却读xiā,二者即因读音不同,而牾了。
《汉语大字典》也存在字头注音与引以为证的诗读音各异的问题。如第六本3642页“赊”字注音一为shē,其义项四为长久,引以为证的例一乃唐代李中《旅夜闻笛》:“长笛起谁家,秋凉夜漏赊。”例二为宋代王安石《和文淑湓浦见寄》:“多难漂零岁月赊,空馀文墨旧生涯。”例三为董必武《挽李克农同志》:“三十年前事已赊,知君才调擅中华。”其义项五为多,引以为证的例一乃唐代郎士元《闻吹杨叶者》:“妙吹杨叶动悲笳,胡马迎风起恨赊。”例二为宋代范成大《冬舂行》:“邻叟来观还叹嗟,贫人一饱不可赊。”又于剧甚义下举唐代李约《病中宿宜阳馆闻雨》:“难眠夏夜抵秋赊,帘幔深垂窗烛斜”为例证。显然,其所举诗例为证的“赊”字因系韵脚,故与诗中韵脚的“家”、“涯”、“华”、“笳”、“嗟”(六麻的韵,在诗中依韵脚读jiā,不读jiē)、“斜”(六麻的韵,在诗中依韵脚读xiá,不读xié)押韵而应读shā,这就与字头“赊”字所标的音shē不相应了。也就是说,字头下所举的例,其读音不能印证字头所标的音,这又怎能引作例证呢?
综上所论可知,辞书引诗作例证时,是必须注意应与字头所注字音一致这个问题的。那么,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呢?办法很简单,即对凡有两种以上读音的字,均标明其不同的读音。如《汉语大字典》第五本3014页“簪”字注音为zān,继而说明:“《广韵》作含切,平精。又侧吟切,侵部(逵按:即读zhēn)。”故引杜甫《春望》“白头搔更短,浑欲不胜簪”为证,其“簪”字字头标音与例证的读音即均为zhēn了。又如《辞海》1624页“赊”字注音“shē,读音shān”,故其第三义项长、远引李中《旅夜闻笛》“长笛起谁家,秋凉夜漏赊”为证,是可以的。以上二例表明,出自众手的辞书编纂工作,其中有的编纂者,已注意并解决了引诗作例证时,与字头注音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的。